藝術家蔡萬霖:NFT與傳統藝術天然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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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2021數字藝術未來論壇暨RivvooNFT平台啟動儀式在京舉行。在題為《NFT催生藝術家多重價值體系》的分享中,藝術家、藝庫網創始人蔡萬霖表示,NFT與數字藝術對於藝術家而言,百利而無一害,它與傳統藝術天然相匹配。各種藝術形式可以通過NFT、數字藝術等呈現出更多形態,從而實現藝術家的多重價值。NFT與當初的網路技術一樣,我們應該積極擁抱。

什麼是 NFT?為什麼會爆紅?3 分鐘學會非同質化代幣幣懶人包 #ERC-721 (16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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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非代幣 應警惕惡意炒作而影響創新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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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區塊鏈(blockchain)不等於代幣,NFT(Non-Fungible Token)不等於數字貨幣。

2020年足球歐洲國家盃在2021年7月12日謝幕,義大利憑藉點球完勝英國捧回歐洲盃。最終C羅奪得2020歐洲盃得分王,並捧回史上首個區塊鏈獎盃,同時,支付寶也向1600個競猜活動優勝用戶發放同款數字獎盃。

據介紹,數字獎盃是一種數字藏品,通過螞蟻鏈技術,將實體得分王獎盃進行鏈上存證並限量發放,它們作為數字載體,代表了實體獎盃的單個複製品,寓意歐足聯和支付寶希望支持更多人——無論身份地位,都能享受足球快樂,並成為得分王。

由於數字獎盃採用了NFT技術,被猜測是一種「代幣」發行。但是從玩法規則上看,它的確與現行NFT項目有很大區別。那麼,NFT技術本質到底是什麼?數字獎盃等數字藏品背後的核心價值又是什麼?

出圈:比特幣是區塊鏈技術應用場景之一,但非全部

區塊鏈技術具有不可篡改、記錄可追溯等特點,成為一種備受追捧的技術。

其中,因為比特幣、以太幣等採用區塊鏈技術的虛擬貨幣價格持續高漲,使得不少人誤認為區塊鏈就是比特幣。

事實上,這完全是對區塊鏈技術的曲解和誤解。

因為區塊鏈技術既可以用在類似比特幣等虛擬數字貨幣交易之中,也可以應用到其他對不可篡改、記錄可追溯等需求的場景。

比如,當前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正在逐步被推廣普及,其最具特色的應用場景是成為當事人與法院、法院與法院之間證據數字化流轉的支撐。

NFT作為區塊鏈技術應用的一種,也有被惡意炒作的嫌疑。

2021年3月11日,美國數字藝術家Beeple的NFT作品《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在全球頂級的佳士得拍賣會上以6934.625萬美元的拍賣價成交,創下在世藝術家作品拍賣的第三高價,也將NFT概念推向新高潮。

很多人將NFT用來做某種類別的虛擬貨幣的代稱,甚至和虛擬貨幣相提並論,這有明顯誤導之嫌了。

NFT的中文翻譯為「非同質化通證」,因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概念和應用大行其道,有的人也把NFT稱為「非同質化代幣」,這或許是誤解產生的根源之一。

首先,NFT作品作為採用NFT區塊鏈技術的作品,其在鏈上給數字作品生成一個無法篡改的獨特編碼,確保其唯一性和真實性。NFT本身並不是交易的對象,通過NFT技術來實現上述作用的數字商品才是被交易的對象,相應價值也是由數字商品來實現的。

其次,NFT可以應用於不同種類的數字資產,比如NFT的數字藝術作品、NFT演出門票、NFT的證照和NFT音樂等。Token並不一定是幣,在非區塊鏈技術領域裡,也較多利用token來實現密鑰的驗證等。

最後,NFT是對數字作品權利內容和歷史交易流轉訊息進行記載的非同質化電子憑證。NFT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拆分性,不以融資為目的發行,不具有等價交換物特徵,因此與同質化代幣(例如各種虛擬貨幣)是本質不同的。NFT的特性決定了其不可能成為一般等價物或統一的記帳單位,因此也不可能成為虛擬貨幣或代幣。

清源:NFT或成數字作品版權保護的最佳方案選擇

NFT不是最近才有的概念,經歷過一個起伏週期,直到2021年因拍品價格高昂進入更多人的視野。

其中,數字藏品概念或應用最具代表性。

不論是吸引全球關注目光的NFT作品《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抑或是支付寶推出的區塊鏈獎盃、敦煌NFT皮膚,科普NFT等。

這些新形態的作品,最大的好處是解決了作品創作與署名確認、作品發行數量與盜版防範的難題。

以數字獎盃為例,它是通過螞蟻鏈技術,將實體得分王獎盃進行鏈上存證並限量複製的數字收藏品,可以保存、欣賞,既不可以轉贈,也不可以買賣。

據支付寶提供的NFT數字作品權益說明,NFT版權由發行方或原作者所有,除另行取得版權擁有者書面同意外,用戶不得將NFT數字作品用於任何商業用途,這也與外界火熱的NFT數字作品有所不同。

簡單說,儘管技術上NFT作品可以買賣、轉贈,但也可以通過技術或規則等方式,在一定時期內限制其買賣、轉贈等。

這樣做的好處,莫過於不讓瘋狂的資本過早打亂了新型數字作品的流轉體系,較好維護此類作品的收藏性價值,而非交易性價值。

值得關注的是,傳統互聯網時代,不論是文字作品,抑或是音視頻作品,採取簡單的「複製黏貼」就可以突破相應作品的發行數量,並讓著作權人無法有效管控相關作品未經授權的使用、複製行為。其結果必然是,作品原創的創作熱情受到打擊,原創作品的含金量被打折扣,陷入了惡性循環之中。

【詳細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89期;歡迎訂閱《北美智權報》電子報】